一、認定標準
(一)掛床住院。患者不在院,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視為掛床住院:
1.醫囑無外出檢查治療項目的;
2.患者無住院所需洗漱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;
3.病歷中無出院醫囑的;
4.有住院病歷,無檢查檢驗結果的;
5.未履行正式請假手續的;
6.住院期間仍在上班的;
7.在院外住宿的;
8.I級護理病人無正當理由離院的;
9.住院期間未做實際性治療,檢查化驗費、口服藥和出院帶藥之和超過總費用60%的;
10.屬于掛床住院的其他行為。
(二)分解住院。
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視為分解住院:
1.參保患者住院期間因轉科治療重新辦理出入院手續的;
2.參保患者病情不符合出院標準,而讓患者轉為自費住院一段時間后,再重新轉為醫保結算的;
3.以住院時間過長、費用過高為由,讓不符合出院標準的患者出院的;
4.一個醫保年度內,參保患者出院后,在28日內因同一種疾病(非急診)又入醫院住院的;
5.屬于分解住院的其他行為。
(三)虛假住院
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視為虛假住院:
1.病程記錄及醫囑與病情不符的;
2.住院病歷內容有偽造的;
3.醫囑與每日收費、治療清單不符的;
4.有入院手續無住院病歷的;
5.有住院病歷無實人住院的;
6.有結算記錄無住院病歷的;
7.有加床記錄無床無人的;
8.一床多人的;
9.其他屬于虛假住院的行為。
(四)冒名住院。
冒用或偽造他人醫保憑證入院就醫的,視為冒名住院。
二、違反以上規定者,視情節按國家醫保政策及醫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罰。